需要面签。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 开卡时,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外。 通知特别提出,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严查特约商户套现行为。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本机构特约商户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诈、套现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责任与特约商户进行必要约定,对特约商户实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