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是15日的,不能去外地。
二、机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是30日的,可以去外地。
三、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
(一)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15日;
(二)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30日;
(三)科研、定型试验和超标的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不超过90日。
(四)属于未销售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未注册登记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四、临时号牌使用的法律吧依据是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