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9条所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哪些范围

2020-05-17 社会 67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要包括二类人:

一、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既包括在公共道路上主动堆放、倾倒、抛撒物品的人,如故意将油污泼排于道路路面的人;也包括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物品遗撒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建筑公司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将建筑废料散落到公路上,如果造成损害后果,建筑公司就是赔偿义务人。

二、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了保障公共道路安全畅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共道路的管理、维护者应当及时发现妨碍道路通行的情况并采取合理维护、养护等处置措施,如因其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公共道路上的妨碍通行物,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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