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安排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⑴服现役满10年的;
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的;
⑷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⑸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第二期(3年)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4年)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4年)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⑴年满55岁的;
⑵服现役满30年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⑷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