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跟安置去向有关系吗?

2020-04-22 社会 322阅读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及方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参谋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 47号)的规定:
1、入伍前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和从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由军队团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公函,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发至其原籍武装部,由武装部指定专人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联系办理。
2、从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除外),由军队团级以上主管机关出具公函,并派专人凭《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到军队驻地或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联系补编号码。
二、《关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问题解答(一)》规定:军人在迁往乙地入伍前,在甲地已编号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应寄往首次编号的甲地核对;军人在迁往乙地入伍前,甲地未编号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应寄往乙地,由乙地公安机关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即: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应由编码地核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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