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这次实施方案不再含糊不语的用词,而且明确的指出外部分离,分离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执行局整体分离并成立独立的行政机构,这个基本不可能,不符合大部制的要求,违反行政改革的初衷,并且涉及到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交叉的人财物的复杂解决问题,所以可能性不太;
二、将整体刑事执行权(其中大部分已经划归司法局)和民事执行权(也就是现在讨论的外部分离的执行权)整合划归司法局,使司法行政成为名符其实的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问题在于现行的司法局专业的法律公务员(最少得取的法律从业资格证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人员过于少且多数司法局工作人员人浮于事,业务能力较差,所以在人员配置上有太多的阻力,司法局具有天时地利却没有人和而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将法院的执行局部门的优秀骨干和司法局的行政执行优势合二为一,从司法局内容遴选优秀的公务员(学历、司法资格、年龄符合一定条件)与从法院剥离出来的执行局的骨干为主成立司法局内部的二级局(类似司法局内部的监狱管理局),这样既不会增加行政编制和财政支出又将执行权统一归口,从宏观的政策和微观的可行性第三种是最为可行的一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