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如何处理?

2020-04-26 时事 190阅读

处理办法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扩展资料:

案例:

南昌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203家

通过全力推进九大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隐患、整改问题,2018年上半年南昌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

2018年以来,通过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集中巡查和开展九大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南昌市有效杜绝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自3月底以来,该市各级、各部门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全力推进九大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通过第一阶段的“扫雷”行动和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阶段“清零”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16100人次,检查企业54300家次,排查隐患76900条,整改70000余条,其中重大隐患171条,整改147条。

同时,全市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共取缔关闭非法企业23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352家,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203家,实施罚款企业745家、处罚金额1420万元,追究责任人员414人,约谈企业1233家,对19家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

参考资料:人民网-南昌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20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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