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 71号文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条文就是月营业收入未达到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各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解读中一般多了按季度申报的,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9万元,基本上就是限定在每次申报的销售收入限额。小微企业当年总收入超过36万元的,仅就超出3万元的月份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未达到3万元的月份,不需要再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