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扩展资料
属于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2.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如环境空气一类区),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4.在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5.按照《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需要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但未取得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没有完成减排考核或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建设项目。
6.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等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7.环境风险不可控或者应急体系不完善的建设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