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2020-05-22 社会 102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2002 年 4 月 4 日特发布国务院第 351 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目的 正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一条所述“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据新华社讯 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新条例重在预防
卫生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重点之一,是突出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及降低医疗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要设立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执业情况,受理患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条例对医疗机构书写和保管病案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增加医疗事故赔偿
新条例同现行办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新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根据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加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新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
对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新条例给了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法医也参加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
卫生部负责人近日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要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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