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执行。具体如下。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的管理职责、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子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各代管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所称的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总部职责
3.1.1 公司市场交易部是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抄核收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工作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3.1.1.2 负责对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1.1.3 负责提出公司电费有关指标的考核建议。
3.1.2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电费工作的协助管理部门。
3.1.2.1 负责对电费财务核算、账销案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1.2.2 负责拟定公司电费有关考核指标。
3.1.2.3 负责账销案存电费核销的审批、核准工作。
3.1.3 公司战略策划部是公司电费工作的协助管理部门。
3.1.3.1 负责对电费抄核收相关的法律事务进行指导。
3.1.3.2 负责组织制定电费有关考核指标。
3.2 省公司职责
3.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的法规、政策,落实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制定本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3.2.2 负责对所属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3.3 供电企业职责
3.3.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电费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3.3.2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以及各省公司有关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
3.3.3 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县级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抄表管理
4.1.1 各单位要规范抄表管理,促进抄表管理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
4.1.2 抄表信息应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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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抄表例日
4.1.3.1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加强技术手段,逐步增加月末及月末24点抄见电量所占比重;
4.1.3.2 抄表例日的确定及变更必须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4.1.3.3 要严格执行抄表例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
4.1.4 现场抄表
4.1.4.1 抄表要严格按照抄表例日抄表。
4.1.4.2 抄表员抄表要到位并准确抄表,不得漏抄、估抄、错抄,严禁电话抄表和委托代抄。
4.1.4.3 抄表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客户窃电或违章用电行为,要做好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并及时报告营销部门。
4.1.5 远程抄表
4.1.5.1 远程抄表的客户,应在抄表例日前进行试抄,对发现无法正常抄录数据的,应及时消除有关故障。
4.1.5.2 远程抄表的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程抄表数据与客户端电能表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对。
4.1.6 抄表员所负责的抄表区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
4.1.7 差错处理
4.1.7.1 发生抄表差错时,抄表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对。
4.1.7.2 确认发生抄表差错后,由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客户解释说明并处理。
4.1.7.3 各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减少抄表差错的发生。
4.2 电费核算管理
4.2.1 各单位要规范电费计算、复核管理,确保电费核算各类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4.2.2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电量电费异常校核比例,作为审核参考。
4.2.3 核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计算和审核已抄区域客户的电量、电费,并填写有关异常报告,及时反馈给抄表员复核。
4.2.4 核算人员所负责的审核区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
4.3 电费收费管理
4.3.1 各单位要规范电费收费管理,实现电费按时足额回收。
4.3.2 各单位应根据客户的用电性质和具体情况,通过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确定基本电费计算方式以及收取电费的方式、期限和额度。
4.3.3 各单位应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通知及缴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
4.3.3.1 经与客户协议约定,电费通知可选择抄表员送单、邮政代投、电话通知、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
4.3.3.2 收费方式应巩固营业网点收费方式,推广银行联网收费方式,开通并完善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付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种收费方式,除边远地区外,要逐步取消走收电费的收费方式。
4.3.4 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即为拖欠电费。对拖欠电费的客户,要严格按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不得任意减免。
4.3.5 各单位要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依据,并结合各省区政府实际规定,原则上对逾期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应依法停电或限电,停电或限电程序应符合公司客户停电管理有关规定。
4.3.6 对有以下行为的客户可采取预付费措施:
a) 欠交电费且催收困难的客户;
b) 濒临破产(或破产)的欠费客户,将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计量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c) 诚信度低的客户;
d) 流动性较大或临时用电的客户;
e) 各单位认定其他应实行预付费的客户。
4.3.7 电费退补
4.3.7.1 由于核算、计量等差错,造成多收或少收电费,须经营销部门核准,并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进行退补。
4.3.7.2 各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减少电费退补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