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决台湾、香港、澳门相关问题,实现祖国统一。 过程: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具体阐述了和平统一祖国的“九条方针”。80年代以后,邓小平多次发表谈话,全面阐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深刻含义。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使“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保证。1984年,“一国两制”的方针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有了宪法保证。1984年,“一国两制”的方针在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上通过,正式成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指导方针。 内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两种制度长期共存。 历史影响:“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根据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科学地以和平方式解决一个国家统一问题的成功尝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贡献。“一国两制”是国家结构的一种新模式,它基本上是单一制,但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能够体现国家必须执行的职能,体现国家作为“缓和冲突”的“调停人”的作用。同时“一国两制”的构想也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思路。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