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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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 word表格下载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2:
体检编号00001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婚姻状况
籍 贯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职位
身份证号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备 注:
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血压
/ mmHg
内
科
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脏
心界
杂音
心率 次/分 律
肺
腹部
肝
神经系统
脾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外
科
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甲状腺
乳腺
浅表
淋巴结
皮肤
脊柱
四肢关节
头颅
肛门
外生殖器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眼
科
裸眼
视力
右
矫正
视力
右
医师签字
左
左
色觉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耳
鼻
喉
科
听力
左耳
右耳
耳部
鼻部
咽部
喉部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口
腔
科
唇腭舌
颞下颌关节
腮腺
口腔
粘膜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妇
科
病史/月经史:初潮 岁 经期/周期 / 量(多、中、少) 末次月经
检查项目:1.已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阴道窥器检查及阴道-腹部双合诊检查。
2.未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直肠-腹部双合诊检查。
已婚女性(内诊)
未婚女性(肛诊)
外阴
外阴
阴道
/
宫颈
/
宫体
宫体
附件
附件
建议
医师签字
电
图
建议: 医师签字:
胸
部
X
光
片
建议: 医师签字:
腹
部
B
超
检
查
建议: 医师签字:
体
检
结
论
及
建
议
体检医院签章处
主检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检 验 项 目
血
常
规
白细胞总数(WBC)及分类
血红蛋白(HGB)
红细胞总数(RBC)
血小板计数(PLT)
血
生
化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尿素氮(BU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肌酐(CR)
葡萄糖(GLU)
免
疫
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
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
尿
常
规
糖(GLU)
蛋白质(PRO)
胆红素(TBIL)
尿胆原(URO)
比重(SG)
红细胞(BLO)
酸碱度(PH)
白细胞(LEU)
镜检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