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只有弄清和把握其辩证关系,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
“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是一种相对而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而“以德治国”则是在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使进步道德精神贯彻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中,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和体现进步道德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实现法治的目标,实现“善法之治”的社会理想,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必须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同时,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促进道德的进步。法律与道德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法律的制定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道德对法律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可以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第二,道德是法治的价值取向。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良好的道德规范的目标就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而法律正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上述目标,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因此,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整个参照系数。第三,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能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第四,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是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这种自觉和自愿意识便属于道德的范畴。第五,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道德可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一般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但是人的许多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这部分行为。
另一方面,以德治国需要以依法治国为保障。由于道德现象本身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就使得社会道德总是处在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混乱中。要使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道德及其反映人民共同利益要求的道德,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接受和普及,就必须要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作为推广和普及的手段。法制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法制的实施总是把与之相应的主要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直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以确认或吸收,从而以法律的手段使这些道德规范和原则在社会上得到推广和普及。同时,法制的实施总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禁止和打击与其道德精神不一致的“恶”的行为,从而“净化”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总是能够把识别好与坏、是与非的标准显著地昭示给广大人民,起到提高人民道德认识水平的明显作用;能够通过法律条文的广泛宣传和实施,充分体现其规范、协调、指导、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从而促进道德规范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道德理想的实现。尤其是在出现道德评价失当,价值取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形,道德生活不甚理想的状况下,要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更是需要发挥法制这个硬约束机制的作用。因此,法制的实施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支柱和巨大推动力量,而且是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