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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06-21
教学厅函〔2004〕15号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厅分别就党校函授教育学历的有关问题请示我部。对此,我部重申意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高等学校承担,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须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的人员中录取学生,并在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备案。被录取的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
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学校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国家的有关要求不同,因此未纳入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精神,“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3》中发[1983]14专文件规定:“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进修班单科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分期学完规定课程的亦应承认其相应的学历。”
中发[1985]24号文件规定:“实事求是地说,党校学历的内涵显然不同于一般大学、中学或大专、中专的学历,它是一种包含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文化和业务知识、党性锻炼、组织工作能力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各级党校的学历,与一般国民教育体系中各级学校的学历相比,有着更丰富的内容,
理应有更高的质量要求。”
中发[1990]15号文件规定;“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发[1994]5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2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发[1995]11号文件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发L2000]10号文件规定;“‘科教兴国’的‘教’包括党校教育。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校教育事业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事业(包括以党政干部和理论骨干为对象伪学位教育,以及依托党校力量举办的函授教育),是整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过以中央党校为主体.吸收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鲁发[1990]30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校已经举办的大中专班、函授班、专业证书班等。应继续办好。
干部进党校学习,取得党校学历,是年轻干部提升到新岗位任职的必备条件。两年以上的培训班和理论班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鲁发[1993]17号文件规定:“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进党校学习制度和党校办学中的有关政策。要继续落实个央、省委关于党员干部进党校学习要制度化、规范化和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要求。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提升到新岗位任职前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和在任期内到相应党校参加一次轮训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党校学历的文件规定,党校学历和党校社会教育班次的学历,教育部门和
地方政府应当予以承认,并享受国民教育相同的待遇。”
鲁发[2000]20号文件规定:“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过以省委党校为主,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职工教育办公室联合签署的鲁党校字[1994]1号文件规定:“省委党校各干部业余教育班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者,分别颁发省委党校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毕业生的同等学历和待遇”。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人事厅联合签署的鲁党校字[1995]3号、[1996]年1号、[1997]l号文件规定:“省委党校‘各干部业余教育班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者,分别颁发省委党校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和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生、大专生文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威办发[1996]35号文件规定:“凡在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大专班、本科班、研究生班毕业,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授予党校学历的学员,享受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市委党校相应班次毕业学员的待遇问题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