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一个乡镇只开一个诊所。乡镇开诊所要经过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以及经过省级以上卫生厅职业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持有所在县(市区)的常住城市户口,向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私人是不能开诊所的。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十三条提到,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不吐不快:打开私人诊所“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