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更新、砍伐的申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对公路占有、挖掘的申请。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受理、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受理、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受理、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使的申请。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申请。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申请。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受理、审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申请。
(二)路政监督检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路政处罚(理)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2、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路面上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5、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罚。
6、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7、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处罚。
9、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加平交道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处罚。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六、行政措施
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处罚。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3、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驾驶证件。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政行为
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
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3、超越法定权限;
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6、违反法定程序;
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者不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
8、处罚(理)显失公正;
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
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
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
12、使用扣压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
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15、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
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承担过错责任;
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员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
(一)行为规范
1、严肃认真,姿态端正,精神饱满;
2、不准酒后执勤,执勤时不准吸烟、吃零食;
3、不准勾肩搭背,嘻笑打闹;
4、在岗内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不准着便装、穿拖鞋办公;
5、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查处案件时须先敬礼,规范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不准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严禁打骂当事人;
6、未经批准,执勤人员在执勤期间不得擅自驾巡逻车驶离高速公路。
(二)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交通,爱岗敬业;终于职守,甘当公仆;团结协作,
依法行政;服务群众,接受监督;风纪严整;廉洁奉公。
九、路政装备
1、为保证路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路政支队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2、巡查装备:提供全天候昼夜不间断的巡逻保证。主要包括专用路政巡逻车、指挥旗(灯)、警笛警棍等必须装备。
3、通讯设备:保证路政信息的畅通和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转。主要包括车载电话、手持机和移动电话等。
4、勘察设备:主要用于现场取证和记录。主要包括照相机、摄像机、附属照明设备及各种测量器具等。
抢险救护设备:主要包括消防器具和急救药品等用具。
5、各种作业标志:主要包括移动式灯光导向车、指向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装置、路障事故标志、路政现场勘察标志和车速变化标志。
十、路政巡查
路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天候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巡查间隔根据车辆、人员配备情况和管辖里程合理确定,遇有异常情况或特殊天气,要随时增加巡查密度,夜间可适当加大巡查间隔。
(一)巡查责任
1、管辖界内路产及标志、标线巡查;
2、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状况巡查;
3、通报故障车辆及事故情况;
4、记录并及时向值班室汇报路面、路基、桥涵、隧道、立交、植被、路上其他设施状况;
5、向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及时帮助;
6、回答值班室的询问,通报巡查情况及位置;
7、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他紧急事宜。
十二、路产恢复及赔(补)偿费的使用
1、路政执法支队路产赔(补)偿费由专人管理,及时上缴处财务科。赔(补)偿费的80%用于路产恢复,20%用于弥补路政经费不足和奖励举报人。比例为8:1:1。
2、路产损坏后,由路政支队内业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报告,在事发之日起12小时内向养护科发出《路产修复通知书》(见表八),包括地点、项目等要求。
3、每处路产恢复后,恢复部门通知路政支队,路政支队长组织内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勘察路产恢复情况,并填写《路产恢复验收单》(见表九)。
4、路产恢复经验收合格后,路政支队按照《路产恢复验收单》上的数量和确定的单价签发拨款指令,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处财务科拨付相关部门。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
(一)超限运输审批
1、超限运输的车辆禁止通过邢临高速公路,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运输单位必须事先携带货物的断面尺寸,车货总重及运输车辆的数量、技术指标、荷载图示等文件,到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办理超限运输申请,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见表十)。
2、路政科接到超限运输申请后,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3、路政科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需经过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过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4、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二)设置永久性设施的审批
1、因特殊需要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或设施开挖沟渠、修建上跨或下穿的桥梁、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向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阐明项目名称、来源及其所处位置,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因素及解决办法等,还应附有该项目的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施工图以及有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2、路政科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可以要求申请单位出具上级文件并调查核实,勘察现场、实物等,经过审查、论证后签署意见。
3、上述审查通过后,双方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位置、工程规模、范围、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施工时间要求等;②施工组织:施工队伍的资质、责任、施工期限、施工工艺、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及责任;③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④收费补偿办法;⑤高速公路扩建时,拆迁加固等事项。
4、申请单位对上述内容认可,交纳应交的费用后,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临时性设施的审批
1、临时性施工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用地或设施的单位向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2、路政科审查后,提出具体意见,主要是交通管制和保证高速公路设施完好的措施等。
3、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路政科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管理
1、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属于非公路标志,广告的形式和设置地点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总体使用功能和总体形象。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拆除。
2、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高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不得设立户外广告。擅自设立的,按《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广告牌制作图案要清晰、简明、易读,不得使用与高速公路标志牌相混淆的图案、颜色,禁止安装产生耀眼效果的折光广告牌。广告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4、广告申请人应提前向路政科提交申请,申请应写明设置的地点,广告内容、设置期限等和广告发布后的彩色照片。经现场勘查审核报主管处长审批后报路政科核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经批准占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高速公路用地的户外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处缴纳占地费用(占地费用属于路产收入)。广告设置费由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广告经营部门按规定收取。
6、高速公路用地、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灯箱广告,因自身材料质量、设施等原因造成高速公路、公路设施损坏或引起其他事故的,由广告牌产权所有者负责赔偿。
(五)、特殊需要必须砍伐高速公路路树、变更绿化用地用途的审批。
1、经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批准后,申请人向路政科提出施工申请,阐明理由。
2、路政科经过认真审核,认为确属特殊需要,别无选择,报交通厅公路局养护科审批,并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六)变更高速公路设施的审批
经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批准后,申请人向路政科提出施工申请,阐明理由,并提交有关图纸。由路政科颁发许可证。
路政工作管理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热爱路政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形象,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
5、新调入的路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路政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6、路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10天以上的脱产轮训,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接受规范化训练。
7、路政执法支队坚持每月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练兵,建立学习档案和个人学习笔记。
8、有关新法律、法规颁布后,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
9、路政执法证件统一由路政支队负责管理。执法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路政队伍,应将执法证件上缴路政执法支队。
10、路政人员执行公务,一律着路政制式服装,佩戴胸徽及上岗证,持邢台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执法证;路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衣帽整洁,风纪严整。
二、值班室管理制度
路政值班室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严禁饮酒、打牌,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并认真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对路巡的跟踪查询,及时了解巡逻车的方向,并将查询结果填入值班室查询记录。
2、回答路巡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决定处理办法。
3、协调有关人员处理路政案件及其他一般事故。
4、了解路况信息,提出发布意见。
5、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其他路政事务。
6、遇有重大问题负责向领导请示汇报。
7、有权拒绝与值班内容无关的其他指派。
三、路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执行政策,遵章守纪;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3、坚守岗位,敢查敢管,维护路产,保障路权;
4、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吃苦在前,自强自立;
5、风纪严整,举止文明,处事公正,以理服人;
6、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勤奋进取;
7、安全规程,时刻牢记,爱护公物,讲求效率;
8、关心集体,团结同志,谦虚谨慎,顾全大局。
四、路政管理工作“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标准
1、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2、保障沿线设施齐全、完好。
3、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
4、有效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及时查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5、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精通路政管理业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填写法律文书规范。
6、着装整齐,仪态严整。
7、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纠章先敬礼,执法不犯法;称呼要得体,清理要相宜。
8、使用文明用语,忌用文明忌语。
9、扶贫解困,排忧解难,解难答疑,便民服务。
10、路政管理档案齐全规范、归档准确及时。
11、不能以执法为由采用过激或粗暴的言行,不准得理不让人、处罚超标准。
五、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十不准”
(一)不准酒后执法;
(二)不准吸烟或咀嚼食物;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追车;
(五)不准越权执法;
(六)不准“一事二罚”;
(七)不准逢车必罚;
(八)不准逢车必查;
(九)不准违反“两部一办”关于“绿色通道”的规定;
(十)不准对超限车辆只罚款(收费)不卸载。
六、路政管理文明用语及工作忌语
(一)文明用语
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请问您找谁;请稍等;请谅解;很抱歉;对不起;没关系;让您久等了;别着急;请别客气;请出示您的有关证件;欢迎您提宝贵意见;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你的车辆违章了,请接受处理;请以后不要超限运输;你的车辆损坏了公路,请接受处理;摆滩设点影响交通,请给予配合;请收好您的有关证件;今天天气不好,请您慢行,注意安全;请走好;谢谢合作,再见。
(二)工作忌语:
我不知道;这事不归我管;我们正忙着,顾不上跟你说话;有完没完;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怎么填的,重填一张;怎么搞的,填错了;一边等着;急什么,等会儿;没看见正忙着吗?我就这样,你能怎么着;有意见找领导去;愿上那儿告上那告;别烦人了,少废话;你这人还有完没完;快到点了,不办公了;你吃饱撑的呀;我就这态度;交钱,快点;你问我,我问谁;我有什么办法,价格又不是我定的。
七、路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制度
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行为,强化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思想意识,完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杜绝行政错案、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树立邢临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现象,路政科要成立以科长为组长,副科长为副组长的路政督查小组,对邢临高速公路路政工作进行监督控制。
(一)职责
1、路政督查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对邢台市交通局、邢台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及路政执法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严格办案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实行督查人员例会制,定期召开督查人员会议,经常分析路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督查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正常的路政管理秩序,树立邢临高速公路路政良好的社会形象。
3、做好路政督查业务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路政督查档案,并坚持每次督查有记录,每月有汇总,做好《路政督查月报表》(见表十一)。
4、每月不少于6次对路政支队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明查和暗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进行记录、处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督查内容
1、督查贪污作弊行为。
2、督查执法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3、督查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情况。
4、督查队容队貌及其内务管理。
5、督查支队长工作。
(三)督查方法
1、内查和外查相结合。
2、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3、一般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
4、互查与联查相结合。
5、在督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
(四)督查记录
督查小组应做好路政督查业务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路政督查档案,并坚持每次现场督查有记录,每月有汇总,并做好《路政督查月报表》。(附表十一)
八、路政案件汇报
(一)为保证各级领导和路政执法支队及时掌握路政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加强对路政执法支队处理重大案件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事故等级按以下标准划分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路产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者路产损失在2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路产损失在5000-1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及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路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四、损坏案件查处权限
路产损坏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审批的原则,路产损失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且符合当场处理的条件,由路政执法人员当场处理;路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案件,由路政执法支队负责审批;路产损失在15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主管处长审批;路产损失在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处长审批;路产案件在50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处长审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路政案件处理(罚)程序
一、路政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包括:处理程序和处罚程序,处理(罚)程序中又各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1)路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可以适用路政处罚简易程序时由值班路政大队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2)值班路政大队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勘验并填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制作《邢台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见表十四),由办案的路政执法人员在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的印章,最后由当事人在当事人栏或被询问人栏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做出决定后将处罚决定书第三联、罚款收据同时交当事人.
(3)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取罚款.收缴罚款2日内将款项连同收据交路政执法支队,同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第二联交路政执法支队备案,由路政执法支队内业执法人员记录在案后制作案件档案.
2、一般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首先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经路政支队队长批准后,可以现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凭证》(见表十五),并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以上文书制作中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印有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的的印章,同时由被询问人、当事人、被取证人在文书上签名。
(2)初步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见表十六),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查。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路政处罚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见表十七),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给予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可以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时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3)案件调查结束后,路政执法支队队长审查有关资料后依法在《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支队长和路政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并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法不需经过听证的案件,依法由办案的路政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做出处罚决定。
②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原案件路政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③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路政处罚;
④违法事实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路政处罚的,由路政支队长决定不予路政处罚;
⑤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办案的路政人员依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的审批意见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