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可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其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进而享受物的利益。完全物权即所有权,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的支配。除法律的限制外,其他因素都不能限制所有人对自有物的自由支配。定限物权即他物权,他物权人在法律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享有支配力,可自主地对他人所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中的某些权能。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仅仅配备权利人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所以,有学者说债权原则上说是以权利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是关系规范;物权调整的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是归属规范。
(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迫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枚,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债权的相容性则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性是指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讲究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当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这是物权的追及效力。而债权则没有。
(三)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四)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五)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六)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