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烟草专卖局
3、交通运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5、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
7、卫生部:卫生部、药监局
扩展资料:
1、部委的通知,从法律效力层面讲,属于行政规章。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于行政规章则可以参照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3、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的通知,则必须执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