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