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个人留学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贷款期限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超过借款人的就读期限,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及担保方式确定;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如有)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符合我行规定的财富管理及私人银行客户,如采用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叙做贷款,可放宽至70周岁。
(二)贷款用途为留学保证金的个人留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大使馆(或留学目的地区相关机构)、就读境外学校或留学中介机构要求的保证金存续期限确定,且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就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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