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毁伍二条规定:“公安机关纤配或交通管理部门扣卖游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按照这个规定,被交警扣押的电动车,交警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可以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这个依法处理,可以是拍卖,也可以是按规定送回收站报废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所得款项按规定上交国库。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