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是否有效

2020-05-07 社会 178阅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大部分条款仍然有效,部分条款已经失效。

  2. 你所说的该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已经失效,原因是:此条的后来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而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此条作废。

  3.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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