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去征信机构查询。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
征信服务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