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藉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扩展资料: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