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得到支持,赔偿费用可结合以上规定和当地的规定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扩展资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如果不构成伤残不经过鉴定,误工期为医院病假证明、护理期与营养期为住院期间。
2、如果构成伤残,在鉴定伤残级别是会同时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其中,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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