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该怎么理解

2020-10-08 财经 65阅读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有生产成本项目的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不过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如有“调增金额”填“A105000”表“跨期扣除项目”栏。
企业所得税申报关键点: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1.本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2.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的内容及差异: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提的行业特殊保障性费用(如煤炭行业的维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该类费用可以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类预提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从而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3.需要强调是,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字面意思理解,并非填报的是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也非“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产生的跨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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