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三)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扩展资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