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受理条件
原从我市统一下乡的知青及天津知青配偶,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知青夫妇双方无工作年龄在50周岁以上,投靠在津子女或虽无子女但在津拥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同时可以随迁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丧偶、未婚有子女等情形)或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子女户口。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能证明天津籍知青身份的原始迁出记录或《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报表》;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的;
7、被投靠人如果是外地迁津落户的,需在材料中附准迁证或迁移证;
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2、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3、审定:同审核。
4、告知
工作标准: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办理时限
根据有关审批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证件样例
户口簿(样例)
身份证(样例)
结婚证(样例)
房产证(样例)
书面申请(样例)
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请表(样例)
知青子女回津表(样例)
迁移证(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