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1、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暂扣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15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满分学习通知书;
2、按时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学习结束领取《“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
3、携带身份证明和《“科目一”预约考试凭证》,按时参加“科目一”考试;
4、参加交通违法记满12 分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预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6、经相关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有暂扣处罚的需等暂扣期结束)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现阶段部分车管所处理清分时对异地违法满分扣证的,考试合格后还需要驾驶人持驾驶证到核发地车管所进行核实才能消除记录,避免因网络原因信息反馈存在不到位或误差);
7、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B2降为C1M)
降级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一般副页上会有系统降级字样);
(四)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3张。
扩展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5、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