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办理材料:
户口在我县的未成年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办证人本人持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服务处受理,需在我县非户口所在地服务处受理的,还需提供含本人照片且加盖有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
办理流程:
到就近的全县二代身份证服务处申请身份证受理、照片采集、指纹采集、打印受理单及签字确认信息、交费等。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换领 20元, 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