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参考资料:法邦网http://lawyer.fabao365.com/269971/article_10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