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山初次安装供热需交多少钱

2020-04-24 综合 73阅读
烟价〔2008〕85号

关于调整城市(旧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因供热材料、人工费用等价格因素上涨,造成用户供热配套费成本增加,为保障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采取室内分户控制系统,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2元(含室内供热设施及温控装置);采用地暖系统,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2元(含室内供热设施及温控装置)。
二、其余事项仍按烟政发[2004]86号、烟价[2006]123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烟价〔200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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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现就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采取室内分户控制系统,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7元(含室内供热设施、不含分户计量、温控装置);经批准采用室内供热上供下回垂直串联系统,收费标准仍按市政府烟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
二、住宅室内供暖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工程决算由供用双方协商收取。
三、旧城区住宅供热用户指2004年6月30日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2004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开发或供热企业不得在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单独收取涉及供热、供气的任何费用。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安装分户控制系统,并协议收取城市供暖配套费每平方米97元的,要尽快与用户办理结算手续。
五、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烟政发[2004]86号文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6月12日 烟政发[2004]86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 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计价格〔 2001 〕 585 号 ) 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 精神 , 经研究确定 ,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 将原收取的城市 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 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 , 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 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 , 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均须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 一 ) 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楼 前入口阀门 ) 、管道燃气管网 ( 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 ) 的配套设 施建设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 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 ) 建设及规划红 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 ( 详见附 件 1) 。
( 二 ) 收费标准
1.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经审核 , 不需要配套供热管 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收取。
2. 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 137 元 ( 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 综合用房配套设施 ) 收取。
3.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 , 现需集中供热的 , 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 ( 含室内部分 )公共建筑供热 , 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
4.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 , 现需安 装管道燃气设施的 , 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 缴纳相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 , 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
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 , 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 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不 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 可证》 ,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所收资金 ,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 " 收支两条线 ”管理 , 专款专用 , 不得挪 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四、职责划分
( 一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 ( 含供热、管道燃 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 ) 、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 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 , 下达年度配套费 工程建设计划 , 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 , 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 的实施 , 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 二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灯等年度单项配套管线敷设工程和路灯、环 卫设施收支预算的编制 , 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 , 组织配 套工程施工建设 , 监督配套工程计划的实施。
( 三 ) 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 审核 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 , 依据配套建设计划 , 下达配套工程支出 预算 , 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 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 保证资金专款专 用 , 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 , 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 四 )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 并会 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政策衔接
1. 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 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 , 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 , 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 单位征购或拆迁 , 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 工程建设费用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 产权属政府。
3.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 , 由开发 建设单位负责承建 ,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 , 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 产权属政府。
4. 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 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 , 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 产权属开 发建设单位 , 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 , 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 但不 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5.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 , 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 的核拨过程中 , 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 , 调入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 , 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6.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鲁价费发 〔 2001 〕 301 号 ) 的规定 ,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 我市的综合开发 管理费按 1.5%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 , 用于业务经费支出。
7. 本意见在本市五区范围内执行 , 鉴于福山区、牟平区、开 发区的实际情况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确定收费标准内 , 由 区政府 ( 管委 ) 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 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按本意见确定的配套项目内容 , 在市确定标准内 , 由当地 政府拟定收费标准 , 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本意见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 , 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 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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