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掌握: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按劳办发[1994]376号复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按劳人劳[1987]31号、劳办发[1995]104号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按劳办发[1995]104号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