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的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的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扩展资料
一、上海相关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于2011年8月8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漫天要价”式的拖车费。
按照新规定,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两项。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
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规定分别明确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但是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新规定还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收费程序作出多项设置: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作业前,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同时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二、北京相关规定: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表示,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大力整治和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成本进行监审,拟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要求企业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应在实施救援前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
此外,市发改委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民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拖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