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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总工会
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苏劳社医[2005]15号
苏财社[2005]96号
苏工保[2005]2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切实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妥善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维护退休人员权益,把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将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务必于2005年底前将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缴费办法
退休人员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采取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以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医[2002]8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参考和借鉴其它地区的做法,缴费年限从退休人员现在年龄计算到当地人均期望寿命。采取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资金来源
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筹集,在企业筹资不足的情况下,各地应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得到落实。具体来源渠道如下:首先由企业负责筹集,其中:困难企业应优先为退休人员筹集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应优先为本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提留并缴纳10-15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筹集或提留不足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
省财政将对32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和大丰市、建湖县以及黄茅老区部分困难乡镇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财政筹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文下达。
各地已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将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统筹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把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负责企业破产改制的部门在制定企业破产改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优先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利。
各地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总工会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