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业贷款能否转为公积金贷款?

2020-06-20 财经 110阅读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购房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二)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且商转公贷款后不能形成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取千元以上整数)。
(三)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内。
(三)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五、商转公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所需提供材料
(一)《福州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商转公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应反映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
(六)办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原商业性购
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提供的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九)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十)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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