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察公务员政审问题(很急)

2020-05-17 社会 116阅读
不正确!我觉得你提出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法治问题,招录机关招录行为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但你提及到的招录行为存在重大的缺陷。一是违反现代刑法理念。一是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只要犯罪行为人按照国家的规定服完刑,其社会危害性就应该消除,国家不能在给予其其他不合理的责任承担,你哥哥服完刑,十几年表现良好,说明当初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国家就不应该让你哥哥再承受其直系亲属不利的法律责任;二是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一个人刑事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不能让其他人来承担,按照现代文明法治的要求,你现在在承担属于你哥哥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转嫁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属于不文明的行为;三是现代法治需要认定冲突法律法规的效力。《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对警察招录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本身就与其矛盾,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即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以你说明的条件,完全符合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应该录用;最后,我要说的,你这种行为,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如你所说,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按照我国的现行录用体制,即使胜诉也面临不能录用的境地,招录机关不可能按照判决书把你录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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