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一两句话真的说不清楚,正好临沂市出台了一个补缴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我全文发过来你看一下!
我也是自由职业者,也在考虑养老保险的事情,但因马上就要过年了,负责这方面的事情的人都基本上已经放假了,打算过完年再去咨询相关的问题!
日前,我市下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细则,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据了解,该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两个缴费比例可自愿选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或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相一致),自愿选择8%或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8%的比例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以缴费基数为准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按照4.5%的比例缴费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
选择4.5%的缴费比例的不可更改为8%的缴费比例,选择8%的缴费比例的可以更改为4.5%的比例。
灵活就业已退休人员首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以上年度全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或者以补缴当年的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退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自愿选择8%或4.5%的比例按照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自缴费次月起,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按照8%的比例进行补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个人账户以退休工资为基数按年度划入;按照4.5%的比例进行补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不划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要参加全市的大病医疗统筹,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今年4月至6月养老保险可集中补缴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一直在本单位未间断工作且又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凡2005年前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凡2005年后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实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时间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2009年4月至6月集中受理补缴事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精神,凡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提出补缴申请补缴者,可不收取滞纳金和利息。自2009年7月1日起,再申请补缴者,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擅自减免。
缴费满15年退休可领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到达退休年龄(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原参保职工相同: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对于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以办理缓退至缴费年限满15年,缓退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既不符合缓退条件而且参保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通讯员大勇 大斌 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