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于感情属于意识范畴,对于是否破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因此
如果没有具体标准,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此《婚姻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几项判别“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
据此判别是否达到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以便举证: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
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
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
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感情是极其复杂的事物,前四条并非导致感情破裂的所有因素。因此
第五条是对未列举情况的补充,在实践中主要参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具体内容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
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
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
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
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
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
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
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
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需要说明的是,此《意见》于1989年颁布,其中第7条、8条与现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其解释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