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进藏兵和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凡入伍时是城镇户口,且属于城镇征兵指标入伍的,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的复员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进藏兵,三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者。
二、安置方式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进藏兵的安置,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由区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对不愿实行自谋职业者,也可在非公有制企业内进行双向选择,但不再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者,三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的安置办法:
1、鼓励自谋职业。对选择自谋职业者,区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实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范围为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择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需经区人事局同意;选择在国有企业单位的,需经主管局同意。
3、实行保底安置。对不愿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又没有落实单位的,由区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安置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
(三)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或本人不愿复工复职的,由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和安置时限: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进藏兵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和伤残军人,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者,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