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一)受理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二)受理申请单位:教务处注册组。
(三)受理申请对象:已完成转学或退学申请及离校程序之离校同学,或申请补发者。
(四)作业流程:
1、受理方式:
(1)已完成转学或退学申请及离校程序之离校同学,经教务处注册组确认程序完备后,缴交2吋照片1张,由注册组主动核发「转学/修业证明书」。
(2)办理补发者先填写「各项证明书申请单」并备妥2吋照片1张,持申请表至总务处出纳组缴费后,再至教务处注册组办理。
2、作业流程:注册组承办人员确认学生之转学或退学资格无误后,於「转学/修业证明书」归档影本上标示 校长中文签名章、校印、学校钢印之盖用位置,并盖用承办人职章,依序经注册组长、教务主任核定并盖用职章后,请总务处文书组於正本用印后核发。归档影本由文书组留存。
二、注意事项:
(一)自请退学或转学者,须学生家长亲自到校说明,填具「学生退(转)学申请单」,检附学生证或相关证明,报经核准后,再取「学生休、退离校程序单」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由本校通知家长来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 三 条 本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呈校长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