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是人民解放军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并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这四项制度史称“四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决定奖励革命战争有功之臣,为此,根据我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情况、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一些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了勋章奖章条例。
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时,设置了掌管军衔和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军衔奖励处。中央军委曾计划于1953年7月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授衔与授勋的准备工作。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
1954年初,总干部部提出了当年干部工作要点之一,是在考核干部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评定军衔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准备工作。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1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指示》。
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为指导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中央军委于1955年1月23日发出《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阐明了实行军衔和勋章奖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并对评定授予的步骤和范围、评定的标准、批准的权限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我军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情况、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苏联、朝鲜等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的。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为了表彰战斗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我军各部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也曾颁发过奖章和纪念章以示奖励。但是过去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范围也有很大局限。这次根据宪法规定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条例规定:勋章奖章均分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三种,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予朱德等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并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级解放勋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陆续发布命令,授予元帅和将官以各种勋章。
9月27日下午5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等参加了授衔授勋典礼。毛泽东主席亲自将元帅军衔的命令状一一授予朱德等开国元勋。授予元帅军衔礼成之后,彭真又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命令,毛泽东主席又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参加中国革命有功人员,以及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起义有功人员和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有功人员。勋章奖章制度,是年轻的共和国对人民解放军颁布的一项褒奖法令,也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正规奖励制度的开端。
勋章奖章的颁发工作,原计划分两期进行。1955年颁发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1956年颁发转业、复员和离队军人的勋章奖章。但实际上授勋工作在具体实施时有了一些变动,未能按原计划进行。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一直颁发到1957年。主要原因是授勋工作审批程序和政审非常严格,特别是评定勋章种类、等级工作非常细致、复杂,由于历史的条件所限,尤其是红军时期,干部档案制度尚不够健全,一些干部战争时期的任职在档案记载上不够明确,有时需要当年的上下级或同级来证明,这就给评定勋章增加了难度,也是造成分批公布受勋人员名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杨成武上将1955年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但直到1957年,才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
第一期完成后,第二期因故没能按计划实施,绝大多数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人没有荣获勋章奖章。主要是因为这批人员人数多,人员变动大,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全党当时开始了反右运动,因而授勋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难,也很难再开展下去。两个有关授予勋章奖章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也因故未颁发条例付诸实施。
直到1957年6月1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授勋命令,其中包括杨成武等47人的一级八一勋章、黄永胜等196人的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王建安等421人的一级解放勋章。这一年“八一”建军节前夕,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军种、兵种和各大军区的领导机关,先后隆重举行了授勋典礼。在总部和驻京部队联合举行的授勋典礼上,国防部副部长李达上将宣读了毛主席的授勋命令,国务院副总理贺龙元帅代表毛主席把勋章授予杨成武上将等394人。在总参谋部的授勋典礼上,总参谋长粟裕大将代表毛主席把各种勋章授予968名军官。1955年至1957年,共授予人民解放军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各种勋章103349枚,各种奖章52万余枚。对于原国民党军队起义人员的授勋、授奖,一开始是授予起义后参加人民解放军,1955年仍在军队的人员,如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陈明仁、董其武等;后来则扩大到未参加人民解放军,或参加人民解放军已转业到地方工作,影响较大的起义人员,如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张治中、傅作义、马鸿宾、邓宝珊、卢汉、刘文辉、高树勋等。
尽管勋章奖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未按预定计划如期进行,也出现了个别攀比现象。但总的看,授予勋章奖章是有积极意义的。通过这一奖励,极大地激发了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了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建设。
附:授勋小资料
1.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
根据1955年颁发的条例规定,勋章、奖章均分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三种,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具体情况如下:
(1)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2)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勋章授予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3)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
2.国民党起义人员授予奖章情况
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解放军不满2年的原国民党军队有功人员,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军以上起义的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师起义的授予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团起义的授予三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排到整营起义的授予解放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