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啊!郴州永兴一中大门口学生被砍死(组图)

2020-04-17 社会 394阅读
2009年1月2日中午12.30左右,郴州永兴一中学生被砍死在校门口,该学生大约十几岁。
湖南在线1月4日讯(记者孔倩 王立三) 今天上午有网友在华声论坛发帖,爆料1月2日在郴州市永兴县发生一起少年暴力事件,永兴一中一名学生被人砍死,横尸一中学校大门
口。根据网友上传图片可以清晰的看到:死者躺在冰冷的水泥栏上,双手垂向地面,衣服上、裤子上和脸上都有大片血渍,死相十分恐怖,行人纷纷侧目。
记者马上联系永兴县教育局、永兴县公安局,证实了此消息属实。
记者从永兴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死者系永兴一中高一年级学生,因上网和本校高二年级某学生发生争执。在2日中午,放学之后,双方约在学校对面球场进行“私了”。高二年级学生另带了一名老表前来助战,双方在激烈的打斗过程中,高二年级学生出手过重,失手将该学生砍死。犯罪嫌疑人已于当日下午主动投案自首,现已被公安机关收押。据犯罪嫌疑人称,本来只想“教训”一下死者,没想到酿成杀人大祸。
据悉,死者家属现已向校方提出100万元赔偿要求。湖南在线记者就事件相关责任人、家属赔偿要求等问题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律师说法:虽然《刑法》规定的有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法律也绝不姑息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凶者难逃法律严厉制裁。
此外学生是在校外遭遇了他人的故意袭击,理论上学校与故意杀人事件不存在任何刑事责任上的牵连,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学生被杀害的诱因与之前的学校消极不作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家长倒是可以主张一定的民事索赔,但真正的罪魁祸首才是主要的赔偿主体。家长天价索赔发于情感的悲痛可以理解,但诉之法院却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诉讼费和不予全部采信的风险。
附:网友爆料原帖
我就是一中的,中午12点放学的时候,就看见校门口两边站了很多看起来很凶的人,吃过饭回学校的时候,就看见
马路已经被围的水泄不通,才知道出事了,这前后大概也就40来分钟。几乎全校的班主任都出动了在校门口守着,个个神情凝重。至于放假吗,在一中根本没指望,就今天出这事吧,明天还得自习呢,还不能说是统一要求的,得说是自愿的。
法定假期,3天的就放一天半,一天的干脆不放。寒暑假还补课,连个完整的周末都没有。除非是什么重要的考试要用教室,不许进了才有可能放假。那个死者是394班的,平常也就老上网之类的,他们班主任拿他没办法,用我们班主任的话说就是他们老师就差没给他跪下了。这回,唉家里人指不定多伤心呢。
网友“lg0508”爆料:现在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看法..当时120从哪过我出来看了..一会120车又走了.当时还是有很多人在哪看.因为这人没得救了所以120没有抬上车..就算抬上车了也会死在车了..120走后我去了现场.当时他以没气了..
网友“银河之星”爆料: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前几天死者与另一人上网时发生矛盾,双方决定2号中午在灯光球场私了,双方发生口角,死方先动脚踢了对方一脚,对方马上给死者腿上一刀,死者逃跑,对方追到门球场往死者头又一刀,于是灰飞烟灭。据了解,此事与学校无关。
网友“a6248895”爆料:透露点情况。凶手与死者并无仇恨,凶手有两人,属于社会上的渣滓,是当事人叫
来帮忙的老表。1月1日在手机上发生矛盾(具体不清楚)晚上两人约好叫自己各边的人在灯光球场解决,我本来也在看,当时没搞起我就走了。第二天中午两边都来了人,先是当事人的老表踢受害者一脚,然后受害者反击一脚,并且比较凶,于是凶手拿刀追着砍,脑浆被砍出,估计抢救及时也没什么用了。当事人在父亲的劝说下已经去自首。
两人我都认识,当事人是一中街舞协会的,以前经常与我一起抽烟,人称黄狗。不惹事生非,但是比较喜欢显哈。受害者属于一中高一团伙成员。两人在学校均不是团伙带头人、可怜啊,现在学校打架动不动就带东西,看着永兴街上砍人的人都没什么事,自己也学着,砍他几刀,但是不砍死,没想到昨天就挂了一个。愿逝者安息。大家以此为鉴。
网友“尼莫li”爆料:今天(3日)家长来闹事了,摆了好几张白布条在校门口,还有花圈,学校大门紧闭,有公安守着,12半左右人群基本散去,但警车还在。我觉得家长太无理取闹了,本来就是他自己在外面惹了事,现在倒怪上学校了。
网友“lg0508”爆料:今(3日)上午死者家属聚集很多人举起花圈想去一中,被公安局阻止.差点和公安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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