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退回。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
(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
(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发行外币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