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缴纳

2020-06-10 财经 153阅读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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