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在单户定额核定及定额变更审批时填报;
2、“业户自报”栏旁空格处为纳税人签名处;
3、“定额比对”栏为变更调整定额时填写,新开业户不填此栏;“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应税金额”按实际填写。同时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栏中“应纳税经营额”与“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应税金额”的逻辑关系应匹配。
4、“管理环节意见”栏中“经办人”由税务管理员签字;“负责人”由主管个体征管负责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负责人”由所长签字。
5、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