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底封存不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犯罪记录封存,只是对未成年时犯罪记录只能特定人查询,不表示没有犯罪。无犯罪证明,派出所查询时,就可以看到原来犯罪记录,不会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5岁的小陈家住花果山街道(原花果山乡)一个小村,性格温和,为人老实,上学上到初二后一直在一家单位上班。7月初,市区一家公司招聘安保人员,报名、面试、层层筛选后,小陈最终入选。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要求他到公安部门开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
好不容易找到一份离家近的工作,小陈万分激动,7月16日赶紧到辖区派出所开证明。但是当民警打开公安相关系统查询信息时,小陈给吓蒙了:自己曾在看守所坐过半年牢。“系统里显示,我于2004年8月在连云区抢了小灵通和几十元钱。
随后被民警送进市看守所,入所日期为2004年8月24日,出所日期为2005年2月23日。”小陈说,2004年自己还在上初一,从未犯过案,从未进过看守所,家里人、当初的学校、村里人都可以证明!看到自己的“犯罪记录”后,他心急如焚,“背着这个犯罪记录,以后怎么办啊!”
当天,民警拿着小陈的身份证反复比对系统里的信息发现,系统里的犯罪记录上,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与小陈一致,但是“住址”一栏显示的是花果山街道另外一个村。
小陈说全乡同名同姓的人不少,他猜测,应该是另外一个与他重名的人进看守所后,相关人员错录成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民警告诉他,虽然住址有出入,但系统录入的身份证号码与小陈所持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小陈说,自己随后向市看守所反映问题,但未能解决。
7月24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花果山派出所一名负责人。据他介绍,相关记录显示,小陈被送进过市看守所。“我们派出所可走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果证明小陈确实无犯罪行为,我们会依法为其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无法消除相关系统信息,建议小陈到看守所了解情况。”
当天上午,记者与小陈来到了市看守所。在内勤室,一名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告诉记者,小陈要查看看守所相关记录,需要辖区民警或者当初办案单位人员按照规定,依法办理手续后才能查看。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全国有些地方曾经出现过不同的人身份证“重号”现象,小陈的相关记录产生的原因,只有找到当初的办案单位进行核实,“如果最终证实犯罪记录有误,需要相关办案单位逐级上报,申请删除相关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连云港小伙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成"在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