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去征信机构查询。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联网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维护;暂不具备条件的,定期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