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按份共有吗

2020-10-29 社会 80阅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共有是个物权法上的概念,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拿房产来举例,载明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如未特别在备注栏注明各自对房产所占的比例,则所有权利人均共同共有该房产,对共有房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但房产证的备注栏如有注明各权利人对该房产持有比例的,则各权利人按照载明的比例,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登记。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卖方及中介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对于房产只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配偶加名的情况,加名的同时也可约定按份共有:1)加名的房地产无贷款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2)加名的房地产存在贷款抵押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银行同意变更抵押人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
房屋原登记在双方名下,后经协商同意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及夫妻约定按份共有的书面协议(有的交易中心不需要,只要在填写申请书时写明按份共有及各人所持份额即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变更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2)一旦一方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其单人便可决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0.1%的比例,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出售、赠与、抵押),及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包括出售、赠与、抵押),都必须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约定按份共有,未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对外不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对内效力上,却值得商榷。根据婚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财产,夫妻可以作出约定,并且签订书面的协议,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房产,一方同意赠与的,在房产未作产权登记前,可以撤销。
那么,房产约定按份共有,是否属于赠与呢?如果约定按份共有的房产系一方婚前所有,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约定该房产60%权益归房屋的原产权人所有,另外40%权益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实质是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的40%赠与了另一方。如果系婚后所购房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后的财产如双方无特殊约定,就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对该房产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房产享有100%的权益,如发生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形,如不考虑照顾子女,妇女及无过错方等其他因素,原则上为各人获得房产总价值50%的权益。但如果约定按份共有以后,如约定房产一方有90%的份额,另一方只有10%的份额,则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各自拥有房产权益的再调整,那个只占10%份额的一方实质上是通过约定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益,究其实质,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这种赠与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当然,这就产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相抵触的情形。
因而,律师建议,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否则,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对内的效力也待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为三种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独立使用的区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决各方所得的区域。
房屋作价补偿:法院判决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屋变价分割: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割。
简而言之,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来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约定,因而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鉴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人身关系,因而夫妻之间的按份共有和没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之间的按份共有毕竟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官还是可以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的对于财产分配予以调整。
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这种赠与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当然,这就产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相抵触的情形。
因而,律师建议,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否则,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对内的效力也待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为三种情形:
直接分割房屋: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独立使用的区域,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决各方所得的区域。
房屋作价补偿:法院判决一方得房,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房屋变价分割: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割。
简而言之,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来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约定,因而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鉴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人身关系,因而夫妻之间的按份共有和没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之间的按份共有毕竟不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官还是可以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的对于财产分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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